2019年12月3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的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津0116刑初90號)顯示,2017年,張XX在擔任天津市某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某源公司”,實為天津市碧水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財務總監(jiān)期間,為拿到石梅半島項目,向某國有企業(yè)董事長行賄20萬元。法院判決,張XX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天津市碧水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碧水源,300070.SZ)的子公司。
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發(fā)現(xiàn),碧水源并未發(fā)布公告披露上述情況。隨后,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致電碧水源,碧水源表示,張XX不是公司董監(jiān)高,不在披露范圍之內,上述情況為張XX的個人行為。
判決書顯示,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張XX在擔任天津某源公司財務總監(jiān)期間,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向時任某德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德公司”)董事長李某(另案處理)請托,希望李某負責的某德公司在海南省石梅半島的房地產(chǎn)項目采用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處理裝置。李某遂以該項目開發(fā)商董事長的身份向總承包商打招呼,促使該項目最終采用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處理裝置。為此,被告人張XX獲得天津某源公司稅前獎勵款人民幣275萬元,實際獲得款人民幣233.75萬元。2018年7月,被告人張XX給予李某感謝費現(xiàn)金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張XX的供述證實:其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任天津某源公司財務總監(jiān),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任北京某源公司(實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區(qū)域財務經(jīng)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天津某綿城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某綿城市公司”,實為天津碧海海綿城市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北京某源公司是天津某源公司的控股股東,北京某源公司是天津某綿城市公司的大股東,直接及間接控股40%。
2006年4月張XX在天津城投公司任財務部副經(jīng)理,當時李某是天津城投公司的部長,其二人關系挺好。2015年7月張XX從天津城投公司辭職去天津某源公司,當時李某已經(jīng)調到某德公司任董事長,某德公司是天津市政投資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海南省萬寧市有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
張XX從天津城投公司離職前,某德公司就因石梅半島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而與天津某源公司有接觸,張XX到天津某源公司之后,天津某源公司考慮到張XX和李某比較熟,讓其接手石梅半島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業(yè)務。
為了讓天津某源公司拿下這個項目,張XX去找李某幫忙,某德公司與石梅半島總承包方之間是甲方和乙方的關系,某德公司是總發(fā)包方和付款方,李某為張XX提供了幫助,但是如何操作沒有詳細說過,只告訴張XX“納入總包”,結果是天津某源公司拿到了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合同金額大概不到600萬元,張XX表示印象中沒有走招投標程序,李某將石梅半島項目總承包方“中園園林公司”一名呂姓負責人的聯(lián)系方式給張XX,呂總還去北京某源公司在海南三亞的子公司進行過考察,經(jīng)過張XX和呂總聯(lián)系,確定天津某源公司拿到石梅半島項目別墅小區(qū)污水處理工程,并與總承包方簽訂合同,內容包括污水處理設備的設計、供貨、安裝、調試、維保等,后來通過呂總,天津某源公司又跟一個叫“金合”的公司簽訂了有關石梅半島項目酒店設施污水處理的合同,兩個合同金額不到600萬元,如果沒有李某幫忙,天津某源公司不一定能拿到石梅半島項目,有了李某幫忙,天津某源公司就肯定能拿到這項工程。某源公司為了表示對張XX獎勵給了其275萬元,通過向第三方公司支付275萬元的安裝費,第三方公司扣除稅金及手續(xù)費后再返給張XX的方式支付給其指定賬戶。
張XX跟李某聊天時,李某沒有明確對張XX說要錢,但張XX覺得這是心知肚明的,2018年6、7月,李某給張XX打電話說她想買車,張XX回了一句我明白了,張XX覺得李某就是想向其要錢。2018年7月,張XX為表示感謝,在天津華苑賽象酒店宴請李某后,張XX在華苑久華里附近馬路旁送給李某現(xiàn)金30萬元,李某只收取了20萬元。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XX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李某人民幣二十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XX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