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3日)有媒體報道說,浙江杭州一丟貓失主發(fā)布尋貓啟示,允諾給提供線索者酬金1萬元,但是,當幫助失主找到貓的人提出失主的允諾時,失主卻聲稱其酬金已經(jīng)給了別人,盡管失主也提供不出“別人”姓甚名誰,這就讓發(fā)現(xiàn)這只貓掉落在自家空調室外機夾縫中的提供線索者不解和不滿。
昨天另有消息稱,近日,一段西安女“網(wǎng)紅”租房期滿后失聯(lián),給租住房屋留下一屋狗屎和垃圾的視頻引發(fā)關注。對此,陜西省西安市警方回應媒體稱,警方已受理有關一名李姓女子損害租住房間物品的案件。
與上述兩個事件不同的是,昨天的一則新聞聽來讓人暖心,說的是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利用大數(shù)據(jù)悄悄“隱形”資助“舍不得吃飯”的學生,給其飯卡中打錢。但是,一些受到資助的學生的反應,卻讓人哭笑不得,這些“從天而降”的資助,“差點被當成詐騙”。
允酬不諾,這是典型的言而無信。一般而言,允酬是要約合同,是契約之一種。允酬的要約,其所酬價值,并不存在于發(fā)起要約時還不確定的接受要約的不特定方“趁人之危”而要挾定價的情況,其允酬的數(shù)量和價值是要約方根據(jù)要約標的價值而自定的,雖然可能存在情急夸大(或縮小)的情形,但不會出現(xiàn)顯然背離要約標的物價值的要約出價。因此,這樣的要約價,應該在要約所規(guī)定的合同行為完成后,得到遵守執(zhí)行,除非接受要約并完成要約規(guī)定的行為方愿意放棄或減少要約約定所得,否則,如果要約方不踐諾要約所定酬金——不付酬金或減少酬金,這就是違反契約的行為。
而西安所謂“網(wǎng)紅”人走屎留的行為,則不僅是違反(租賃)契約的失信行為,而且還是缺德無禮的行為。去年,幾名女大學生租住日本民宿,將房間搞得狼藉不堪揚長而去的事情,曾引起公眾的聲討。對此,這個以網(wǎng)謀生的網(wǎng)紅不應該不曉。但是,實際上,不論曉與不曉,如何作一個宿客、租住房間的規(guī)矩,則不需要以知曉那些負面事例為前提。作一個“合格”的房客,愛護物品、講究衛(wèi)生,這并非是成為合同一方才要按照合同要求而做的事,而是一個人之為人的起碼底線。事實上,人們周遭出現(xiàn)的各種奇葩不已的事情,正是因為不斷有人下探乃至屢屢突破了這個底線。
沒有規(guī)則意識,沒有契約精神,其表現(xiàn)之一就是視合同的“軟”約束為無物,而必須有外在強制方能執(zhí)行契約,由此將履約視為“吃虧”,總是想從不履約以及不嚴格履約中“賺取”額外利益。更有甚者,則不僅沒有契約精神,而且還利用一切可能的信息不對稱,讓對方規(guī)規(guī)矩矩守約,自己隨心所欲投機,這實際上就是騙子產(chǎn)生的得道土壤。騙子所為,不就是以利益為誘惑,以自己守約犧牲為誘餌,以沒有契約精神的人所慣有的投機占便宜心理為依托嗎?騙子能得手,其所得益之土壤,也正是契約精神蕩然的環(huán)境。
可以想象,上述杭州那個丟貓失主允酬不諾的小區(qū),如果再有類似要約發(fā)出,會有什么結果。當然,也不能就此排除道德高尚的人不為酬金所動而為,只為良心要求所做。但是,此種情況下,那些出于道德動機而行利他行為,不較真契約允諾的人,是否也給了那些不履約者一些踐踏契約的勇氣了呢?亦由此,人們也可以看出,在契約精神不彰的地方,道德的標準及其評價也必呈下行的趨勢。如果社會關系方都對其他關系方做不履約的心理預防,則視道德行為為騙子就不奇怪。
關鍵詞: 信用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