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yè)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藍海韜略、蘇思通)
〔2020〕102號
當事人:北京藍海韜略資本運營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藍海韜略),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楊高南路759號陸家嘴世紀金融廣場2號樓1004室。
蘇思通,男,1983年8月出生,時任藍海韜略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住址:山東省單縣浮崗鎮(zhèn)。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會對藍海韜略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藍海韜略和蘇思通的要求于2020年8月26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藍海韜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4年12月,成都亞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亞光)控股子公司成都欣華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持股58.2%,以下簡稱欣華欣)發(fā)生巨大虧損,成都亞光面臨嚴峻形勢,成都市政府會同中國航空技術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確定了向成都亞光注資6億元的解決方案。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三家國資公司和成都亞光自然人股東之一周某共同簽署了增資擴股協(xié)議。進行增資時,上述股東都表達待成都亞光把欣華欣剝離之后,通過資本市場以資產重組等方式退出的意愿。2016年4月8日,國資委批復同意成都亞光增資擴股方案。2016年4月13日,成都亞光完成增資后的工商局備案工作。2016年5月,成都永和順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永和順)、成都市第三產業(yè)實業(yè)發(fā)展公司(以下簡稱成都第三實業(yè)公司)組成競買聯合體受讓欣華欣58.2%股權。
在成都亞光增資前后,周某的配偶羊某文開始尋找有意向合作的上市公司。
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間,在羊某文協(xié)調下,時任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通股份)董事長、總裁、實際控制人潘某清,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截至2016年1月)、海寧東方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2016年1月起)劉某,時任天通股份子公司天通新環(huán)境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鄭某彬等人多次前往成都亞光考察交流,但未亮明天通股份的身份。
在4月中下旬成都永和順和成都第三實業(yè)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組成競買聯合體擬受讓欣華欣58.2%股權后,2016年5月3日,羊某文通過電話告訴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談成都亞光重組事宜。
2016年5月20日,潘某清、劉某、鄭某彬等人前往成都和羊某文商談具體細節(jié)并與成都工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馬某兵溝通。
2016年5月21日,羊某文安排潘某清一行對成都亞光進行參觀考察。
2016年5月23日,天通股份股票臨時停牌一天。
2016年5月24日,天通股份發(fā)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2016年7月22日,天通股份發(fā)布重大資產重組進展公告,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潛在交易標的為成都亞光;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發(fā)布六屆二十次董事會決議公告、重大資產購買預案及摘要,擬現金競買成都亞光75.73%股權;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發(fā)布關于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告;2016年11月7日,天通股份發(fā)布關于股票復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交易擬購買標的公司成都亞光最近一會計年度的營業(yè)收入為2,000,425,955.14元,成都亞光75.73%股權所對應的營業(yè)收入額度占天通股份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yè)收入的比例超過50%,達到《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天通股份擬現金競買成都亞光75.73%股權事項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和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點不晚于2016年5月3日,公開于2016年7月22日,劉某、鄭某彬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該內幕信息。
二、蘇思通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劉某、鄭某彬聯絡
蘇思通與劉某因工作等原因認識,后同為海寧東證藍海并購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合伙人,并通過劉某認識鄭某彬。
蘇思通與劉某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別通話6次、3次、2次。蘇思通與鄭某彬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別通話1次(為短信)、7次、2次。
內幕信息形成后,蘇思通與鄭某彬、劉某存在通話聯絡,通話記錄包括:2016年5月10日13點51分,鄭某彬主叫蘇思通,通話時長1分;2016年5月14日18點39分,劉某主叫蘇思通,通話時長43秒;2016年5月17日18點20分,鄭某彬主叫蘇思通,通話時長1分17秒。
三、藍海韜略控制使用“藍海七號”賬戶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天通股份”
(一)“藍海七號”賬戶基本情況
“藍海七號”系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藍海韜略系在該協(xié)會登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為“藍海七號”基金管理人。“藍海七號”私募基金于2016年5月9日在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萬莊大街證券營業(yè)部開立“藍海七號”賬戶,下掛1個上海股東賬戶(股東卡號B880×××923)和1個深圳股東賬戶(股東卡號089×××064)。該戶由藍海韜略控制使用。“藍海七號”賬戶的交易決策人為基金經理蘇思通,交易員為吳某。
(二)“藍海七號”賬戶交易“天通股份”的情況
“藍海七號”賬戶2016年5月18日買入“天通股份”2,687,307股,成交金額32,497,616.21元,占賬戶資金規(guī)模的51.58%,并于股票復牌后的第三天即2016年11月9日全部賣出??鄢灰锥愘M,“藍海七號”賬戶最終獲利5,238,422.69元。
(三)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蘇思通和劉某、鄭某彬存在通訊聯絡,聯絡時點正是天通股份實際控制人潘某清等人準備前往成都正式商討重組事宜之時,其后其管理的“藍海七號”賬戶集中、大量買入“天通股份”,并在“天通股份”復牌后的第三天全部賣出,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和公開過程高度吻合,且無法作出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上述違法事實,有上市公司公告、談話筆錄、通訊記錄、證券賬戶開戶資料、基金合同、證券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藍海韜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對藍海韜略的內幕交易行為,蘇思通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在聽證過程中,藍海韜略及蘇思通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內幕信息形成時點應不晚于2016年5月20日,而非2016年5月3日。內幕信息形成時點的認定要把握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人員和內幕信息動議、策劃、決策或者執(zhí)行的初始時間。本案中,羊某文僅僅是“傳話者”,對本案收購事項無法起到實質影響,且5月3日羊某文電話告訴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談重組事宜,也僅表達可以前往成都商談,此時并不知商談有何進展、能否達成一致意見,無法達到本案內幕信息形成的效果。而潘某清作為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策劃和決策人員,是在5月20日在成都商談時才作出的決定,此時收購事項才具有初步確定性,本案內幕信息才開始形成。
第二,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劉某在2016年5月14日與蘇思通通話聯絡前以及鄭某彬在5月17日與蘇思通通話聯絡前知悉內幕信息。
第三,“藍海七號”賬戶買賣“天通股份”行為不存在明顯異常,符合其以往交易風格和交易習慣,交易行為是基于技術分析和實戰(zhàn)經驗,具有合理解釋,且蘇思通與鄭某彬、劉某的聯絡接觸系正常工作聯系。本案認定未達到明顯優(yōu)勢證明標準。
綜上,藍海韜略和蘇思通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經復核,我會認為:第一,我會關于內幕信息形成時點的認定并無不當。潘某清在詢問筆錄中表示其考慮具備重組條件后還需要對成都亞光總經理團隊有所了解,并對車間現場實地考察。2016年5月前,潘某清多次親自或派人前往成都亞光,了解成都亞光總經理團隊并進行實地考察,天通股份擬收購成都亞光股權事項已處于前期準備階段。從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推進情況來看,成都亞光完成增資并實現欣華欣的剝離是開展重大資產重組的重要條件,這一事項在2016年4月中下旬取得重大進展,重組條件趨于成熟。2016年5月3日,羊某文告知潘某清可以前往成都面談重組事宜,結合相關人員前后開展的相關工作,將該時點認定為內幕信息事項的動議、籌劃初始時間也即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點,并無不當。
第二,本案詢問筆錄和通話記錄等證據證明,羊某文于2016年5月9日聯絡劉某,告知其欣華欣剝離的重要進展,結合劉某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中的參與程度,其不晚于5月9日已足以知悉涉案資產重組事項條件趨于成熟并進入動議、籌劃階段,也即對內幕信息知情。本案雖無直接證據表明鄭某彬在5月17日與蘇思通通訊聯絡前已對內幕信息知情,但綜合考慮其在上市公司所任職務及在本次資產重組事項中的參與程度,其在該時點應當已知悉內幕信息。且無論鄭某彬5月17日與蘇思通通訊聯絡前是否已確定知悉內幕信息,基于劉某在與蘇思通通訊聯絡時已確定知悉內幕信息這一事實,已足以成就蘇思通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這一基礎事實。
第三,當事人所辯稱的交易行為符合其以往交易風格和交易習慣以及基于技術分析和實戰(zhàn)經驗等理由、相關聯絡接觸系正常工作聯系等辯辭,均不足以合理解釋蘇思通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時點與內幕信息形成時點的高度吻合性、聯絡后不久“藍海七號”賬戶即動用半倉以上規(guī)模資金買入“天通股份”的明顯異常性,不足以解釋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的高度吻合。
綜上,我會對藍海韜略和蘇思通的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我會決定:
一、沒收北京藍海韜略資本運營中心(有限合伙)內幕交易違法所得5,238,422.69元,并處以15,715,268.07元罰款;
二、對蘇思通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監(jiān)會
2020年11月26日
關鍵詞: 藍海韜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