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浙江義烏一位余先生駕車在一個沒有紅綠燈的路口通行時,道路左側突然沖出來一條小狗,余先生剎車不及撞了上去。發(fā)現(xiàn)小狗被撞死,主人一家非常生氣,要求余先生賠償一萬元。而交警部門最終認定:狗主人未對自己的狗盡到管理責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司機無責。
車撞狗,賠不賠、怎么賠,本應依據駕駛人和狗主人雙方的責任判定。但一直以來,似乎都存在一種法外調解規(guī)則:只要撞上了,司機就有責任;只要是寵物被撞死,狗主人就有理。
此次車撞寵物狗事故的結局則比較“反轉”:狗主人應承擔管理不當?shù)呢熑?,是全責,司機一分錢都不用賠。而這件事的“反轉”之處正在于:此次事故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吻合大眾認知,但作出這樣的認定或裁定,依然需要拿出“不和稀泥”的勇氣。
“和稀泥”式執(zhí)法,其指導思想是息事寧人,以涉事雙方盡快“握手言和”為原則,法律原則往往讓位于“和”。但是,法律原則強調的首先是責任,而非“吃虧”。如果是自己的責任導致了自己的損失或傷害,即便與他人存在交集,也不能因此就“嫁禍于人”。
拿此次事故來說,寵物狗所以被汽車撞到,是因為狗掙脫了主人的控制突然跑到路上,司機來不及剎車才撞上。狗主人所以不依不饒,則是因為自己一方受了損失,進而認為自己是受害者。然而,執(zhí)法者卻不能因此就無原則地扮演息事寧人的角色。
調解糾紛達成和解,也是一種執(zhí)法方式,但調解絕不等于不講原則,只要妥協(xié)。哪些問題可以息事寧人,哪些問題不能偏離法律原則太遠,理應拎個清清楚楚。有些涉及是非的原則性問題,不容妥協(xié)。
此前“倒賠偷瓜者300元”事件的糾正,具有一定的教科書效應,這之后,“不和稀泥”的硬核執(zhí)法漸多起來。我們也樂見,“不和稀泥”能夠成為執(zhí)法的一種原則。
關鍵詞: 撞死不拴繩的狗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