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者表示,此圖拍攝地點為永輝超市中鐵店
飛天茅臺售罄
成都永輝超市里的茅臺酒標價為1499元/瓶,但是由于已售罄,消費者還可以選擇A套餐或B套餐購買茅臺酒。A套餐為茅臺+998型蟹卡一張,價格為2499元一套;B套餐則為兩瓶茅臺+一張1998型蟹卡,價格為4999元一套。
但是,有顧客發(fā)現(xiàn),如果在永輝超市里只買蟹卡,998型蟹卡,標價為798元一張,1998型蟹卡,1590元/張。也就是說,當顧客單選茅臺、單選998型蟹卡時,一共只需要支付2297元,換而言之,A套餐比單買竟要貴出202元。以此類推,B套餐要比單買貴411元。
以價格欺詐為由,周某將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和該公司在成都的四個分店告上法院,要求永輝超市退一賠三,總涉案金額約為10萬元。
12月10日,周某起訴4個分店的案件之一——周某與永輝超市中鐵店買賣合同糾紛案在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開庭。這也是4個案件中首個開庭的。原被告雙方圍繞永輝超市為牟取暴利進行價格欺詐,還是職業(yè)打假人為謀取暴利而惡意訴訟進行了辯論。
買酒
茅臺售罄
可買茅臺蟹卡套餐組合
今年8月20日,距離中秋節(jié)還有23天,周某前往永輝超市海濱城店購買茅臺,計劃給朋友送禮。在該店柜臺,周某發(fā)現(xiàn)飛天茅臺標價1499元/瓶,但是顯示已售罄。“我問售貨員,她跟我說,茅臺不單賣,只能組合蟹卡賣。A套餐:一瓶茅臺組合一張998型的蟹卡,賣2499元;B套餐:兩瓶茅臺組合一張1998型的蟹卡,賣4999元。”
于是,周某購買了A套餐2件,共支付4998元。“我老婆是銷售,當時我把照片拍回去,想讓我老婆看看是否劃算。”周某說,因為永輝超市限購,飛天茅臺每人只能購買兩瓶。
8月23日,周某和同事郭某佳又先后到永輝超市的北城天街店、西單店、中鐵店,分別購買了5個套餐組合,約計2萬元。
周某說,次日,他根據(jù)他在柜臺和客戶服務中心拍攝到的照片核對時,發(fā)現(xiàn)價格不一致。“998型蟹卡原價998元,只賣798元,而1998型蟹卡原價1998元,只賣1590元。”
“如果以798元計算,(A套餐比單買)貴202元,而1998型的,(B套餐比單買)則貴411元,簡直是暴利。”周某說,這是顯而易見的價格欺詐,為此,他將永輝超市總公司以及各分店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總計約10萬元。
起訴
套餐組合比單買貴
涉嫌價格欺詐
12月10日,記者在青羊區(qū)法院外面,見到了周某的代理人郭某佳。兩人都是成都某商貿(mào)公司的員工。
在采訪中,郭某佳毫不諱言地表示,周某和自己是職業(yè)打假人的身份。“職業(yè)打假人買東西也是真金白銀砸出來的,永輝超市可以說他價格標簽有瑕疵,不構(gòu)成消費欺詐,但是法院不能因為我們的身份,就判我們輸,如果法院不支持我們,還可以上訴。”郭某佳說,他們一共在永輝超市買了幾十瓶茅臺,將來還要起訴。
郭某佳表示,目前他們起訴4個分店的案子都已分別立案。
他還表示,他從永輝超市離職員工手中拿到了一張名為“五戰(zhàn)區(qū)客訴處理分享群”的微信截圖。聊天記錄顯示,群內(nèi)一名員工發(fā)出通知稱,“通知門店蟹卡千萬不要單獨賣,職業(yè)打假的來買要出問題,因為茅臺賣1499,蟹卡賣998,合計才2497,我們賣的2499,有差異,組合賣就沒關(guān)系,我們茅臺本來就賣得便宜,蟹卡上不能標價格。”
“這個截圖說明,永輝超市發(fā)現(xiàn)了問題,不及時糾正,而是采取掩蓋的方式牟取暴利。”郭某佳說。
庭審
焦點一:證據(jù)有效性
12月10日,涉及永輝超市中鐵店和西單店的案件率先在青羊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記者留意到,雖然是兩起案件,但郭某佳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均一樣。記者旁聽了中鐵店案,郭某佳提供照片、小票等作為證據(jù),并當庭播放了拍攝的照片,由于他提供的照片和收銀小票等證據(jù)均為復印件,永輝超市代理律師對它的真實性均不予以認可。“我們是搞過A套餐和B套餐的組合銷售,但是原告所拍攝照片無法明確拍攝時間是否在活動期間,也無法確認是在永輝超市中鐵店拍攝的。對于這些照片的真實性,我們不予以認可。”
對于“五戰(zhàn)區(qū)客訴處理分享群”的微信截圖,永輝超市質(zhì)證表示,從截圖來看,看不出與永輝超市有什么關(guān)系。“原告并非永輝超市的工作人員,不知原告是從何處取得了這張照片。”永輝超市代理律師說,她跟永輝超市客服確認過,沒有離職員工。法官亦對此照片的來源提出質(zhì)疑,郭某佳表示是離職員工提供的,但拒絕告知是哪一位離職員工提供的。
庭后,郭某佳告訴記者,截圖是永輝超市總公司離職員工提供的,永輝超市在整個四川片區(qū)統(tǒng)稱“五戰(zhàn)區(qū)”。法官則表示,“請被告庭后核實永輝超市是否有這個群。”
焦點二:是否為生活所需購買
9月26日,周某分別向三個法院就同一涉案產(chǎn)品提起起訴。庭審中,永輝超市提交了這三份周某的起訴書,以此證明周某系職業(yè)打假人,不符合《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出于生活所需購買商品”。
郭某佳辯稱,周某是出于生活需要而購買,他和自己都是某商貿(mào)公司的同事,做銷售工作,需要給客戶送禮。“一個門店買不夠,所以才在多個門店買的。”
被告
是為牟取暴利蓄意購買 進行惡意訴訟
職業(yè)打假人不適用《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
永輝超市在庭審中表示,8月23日,周某在中鐵店等三個門店購買了涉案產(chǎn)品,總金額約為2萬元,但事實上,8月20日,周某已在海濱城店購買了組合商品。
“從購買時間來看,原告在不同時間、不同分店購買涉案商品,系自主選擇購買涉案商品,按照市場原則進行正常的買賣行為,不符合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中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規(guī)定,因此本案不適用于《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而應當適用合同法。”永輝超市代理律師說。
該代理律師還表示,被告在購物場所明碼標價,采用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存在強制交易,而原告沒有證據(jù)表明被告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限制其自主選擇行為和存在欺詐的行為。相反,原告在不同時期、不同門店大量購買涉案產(chǎn)品完全自愿,從多次起訴也可以看出,其違背誠實守信的原則,是為了謀取暴利蓄意購買進行惡意訴訟的職業(yè)打假人,嚴重干擾市場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應當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