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中新社報道,教育部11月22日發(fā)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guī)則》)?!兑?guī)則》提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jù)學生違規(guī)違紀情形,可采取點名批評、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jié)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兑?guī)則》還強調,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醞釀已久、一再“跳票”的教育懲戒規(guī)則,終于要正式出爐了。而就在前不久,廣東等地已率先明確允許老師“罰跑罰站”。相較于地方版本的“辦法”,教育部最新發(fā)布的“規(guī)則”不僅法律位階更高,其自身內容體系的邏輯性、層次性和科學性,也要完善得多??梢云诖氖?,隨著這一規(guī)定的生效,教師的“懲戒權”將有望由虛而實。有法可依、照章施罰,這勢必會大大降低教師的行為風險,也必會提高學校之于學生的權威性和引導力。
過往但凡提及教師懲戒權,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就是,到底該以怎樣的方式“懲戒”?在某些案例中,罰跑、罰站、罰抄作業(yè),都會被解讀為是“體罰和變相體罰”,這幾乎使得教師們在工作中無所適從、束手束腳。在此背景下,《規(guī)則》直指關鍵,不繞圈子不套路,直接將“懲戒手段”一一列舉出來,這無疑是最值得肯定的。當然,其同樣需要解決的是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某些抽象權利條款相兼容的問題。
《規(guī)則》中所列出的“懲戒手段”品種多樣、輕重遞進、層級分明,想必總有一款能治住熊孩子們。從“當場教育懲戒”到“較重懲戒”“嚴重懲戒”,《規(guī)則》所制定的某些懲戒方法,在一定意義上,可說是超越“現(xiàn)有尺度”的?!”热缯f,“要求家長到校陪讀”“改變教育環(huán)境或者限期轉學”“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yè)人員進行輔導、矯治”……這些力度略大的辦法,其實是以往學校所很少用、不敢用的。
毋庸諱言,當公眾每每呼吁“教育懲戒”,實則是指向了“教育懲戒”的手段創(chuàng)新、威懾加碼。倘若《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guī)則》僅僅只是對已有的、通行的“罰跑罰站”“面壁反省”等加以采納和追認,必然是難以令人滿意的。所幸,《規(guī)則》并沒有滿足成為一部保守的、四平八穩(wěn)的“軟法”“空法”,而是表現(xiàn)出了極大的擔當和進取心,可說是用足、用盡了部門立法權限,既是力挺教師職權的法規(guī),也是維護學生權益的法規(guī)。以“標準動作”取代“自選動作”,對教師和學生都是一種保護。
教育懲戒,需要“貨真價實”,也需要“明碼實價”。何時罰?怎么罰?罰多重?事先說清楚,彼此心知肚明,這避免了“不敢罰”也杜絕了“胡亂罰”。以《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guī)則》為起點,以扭轉行為預期為推動力,失衡的師生關系有望逐步修復,而學校之于學生的傳統(tǒng)維權也將得以重建。
關鍵詞: 教育懲戒規(guī)則 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