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一則法律文書,德邦股份整車銷售部銷售專員王某利用職務便利,伙同尚公物流負責人劉某某、史某某虛構承運業(yè)務侵占德邦股份386萬,直接用于尚公物流的資金周轉,具體訴訟事項如下:
2017年6月開始,德邦股份整車銷售部銷售專員王某利用職務便利伙同尚公物流負責人劉某某、史某某虛構承運業(yè)務,以尚公物流名義與德邦股份簽訂《倉儲外發(fā)服務合同》,虛報發(fā)貨380趟,運費共計815萬余元。繼而,王某又以柃蕩物流、京民物流、國達物流、旭泰運輸?shù)裙镜拿x虛假承接上述運單,共同套取德邦股份為四家公司墊付的運費797.70萬。
期間,為了欺騙德邦股份,王某等人又以尚公物流的名義相應返還支付給德邦股份的運費411.80萬。經鑒定,截至案發(fā),王某、劉某某、史某某3人實際共同侵占德邦股份墊付的運費本金約有386萬,至今尚未償還。
2018年9月4日,王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同年12月14日,劉某某、史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王某等3人到案后均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因尚公物流缺乏資金而引起,尚公物流是侵占資金的直接使用者,劉某某作為尚公物流主要負責人,決定德邦股份墊付的資金數(shù)額及資金的分配,其實施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發(fā)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王某身為德邦股份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安排四家公司虛構業(yè)務,伙同劉某某、史某某共同侵占單位資金,致使德邦股份資金受損,王某實施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發(fā)生同樣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同時,法院綜合王某等3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駁回王某等3人辯護人請求緩刑的辯護請求。法院最終判決王某、劉某某、史某某3人職務侵占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年9個月;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6年;判處史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裁定扣押在案的20萬元錢款發(fā)還德邦股份,繼續(xù)追繳王某、劉某某、史某某的違法所得發(fā)還德邦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