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陽信縣中考前夕被父殺害女生楊瑞立的母親接受媒體采訪,談論楊父楊愛靜的殺人原因是長期家暴成性和嚴重重男輕女思想的結果。楊母稱,十多年來,他和女兒都時常遭到楊愛靜的家暴,多次報警,警方都以家庭糾紛未把人打成輕傷以上,無法拘人而不了了之。楊母希望判處楊父死刑為孩子償命。
媒體以《初三女孩被父殺害:家暴十余年多次報警無果終釀慘劇》為題,作了上述內容的視頻報道,報道標題即準確指出了問題癥結。確實,警方在預防和制止家暴中處于第一防線而未能顯威發(fā)力,事實上縱容了家暴者的暴行,最后發(fā)生如此慘案,算是以一種極端的方式和代價,向社會敲響了警鐘。
在我國,為有效預防和制止家暴,除加強社會組織、社區(qū)組織,尤其是公安職責外,《反家庭暴力法》還規(guī)定了法院作出人身保護令的職責。但是,反觀屢現(xiàn)的家暴事件,人們對于《反家庭暴力法》還是不懂和不知運用,該制度基本屬于“僵尸條款”。
不少家庭暴力案件,包括此次案件中,地方警方都以“家庭糾紛未把人打成輕傷以上,無法拘人”而對家暴者不作任何處理,這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失職瀆職行為?!斗醇彝ケ┝Ψā访鞔_規(guī)定,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陡嬲]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并送達家暴雙方和社區(qū)組織,后面還要進行查訪監(jiān)督。這個告誡書,也可成為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的依據(jù)。
《反家庭暴力法》還規(guī)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吨伟补芾硖幜P法》對應的規(guī)定是,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像本案中楊愛靜每次家暴下手特別狠,且經常發(fā)生,警方“拘人”完全沒有問題,而不應該是“沒有辦法”。
《刑法》對應“家暴”的規(guī)定是虐待罪條款,即“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其實,本案中楊愛靜此前十多年的家暴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犯罪了,只是楊愛靜的妻子和女兒沒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已(若歷次接處警不取證不處理,也難自訴成功,所以公安的第一防線作用至關重要)。
再談《反家庭暴力法》專章規(guī)定的“人身保護令”制度,在遏制家暴中的作用。該法雖已生效實施3年多,但本案中完全見不到它的身影,全國也少見使用該制度。“人身保護令”由法院制發(fā),而法院辦案同公安機關不一樣,采“不告不理”,必須得當事人主動申請;當事人為未成年或受到威嚇不敢申請時,其近親屬、公安、婦聯(lián)、居委會、村委會、救助管理機構可都代為申請。
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的門檻較低,因為家庭封閉環(huán)境舉證比較困難,只要有報警記錄、醫(yī)院就診證明或受傷照片,即可申請。去年長沙的彭女士忍受了12年家暴后不再隱忍,在被丈夫酒后掐脖按打后,拿著醫(yī)院就診證明即到法院申請,法院下達了“人身保護令”裁定。人身保護令的措施有禁止再施暴、禁止跟蹤接觸、責令遷出住所等,可長達6個月。違反保護令,可處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梢?,該制度若真正實施起來,成效可見。
需要指出的是,虐待罪還只是用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使弱勢的家庭成員產生痛苦。施暴時也可能不慎造成受害人重傷或死亡,例如捆綁孩子太緊不慎致孩子死亡,此時施暴者對于死亡后果是過失的,因此刑法規(guī)定虐待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最高處7年徒刑。而本案中楊愛靜的行為,雖是長期家暴升級的結果,但性質不再是虐待,而是故意殺人,且其殺人行為因嚴重的重男輕女觀念和習慣性家暴升級而成,不存在可原宥性。
家暴案件時有發(fā)生,若受害人在報警后,警方、法院,以及社會組織、社區(qū)組織能夠及時制止,多方因素合力約束住施暴人的家暴傾向,可將保護前置,避免釀成更大的悲劇。倘若在此過程中,婚姻、家庭或得以恢復,親人間的幸福指數(shù)或可續(xù)存,這不正是《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