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32噸假飲料卻要倒貼錢卸貨、存儲,警方如何回應(yīng)?誰該為此買單?
近日有媒體報道,江蘇做飲料批發(fā)生意的小伙吳強一年前買到了32噸假的可樂、雪碧,報警之后,警方要求吳強把假飲料卸貨并存放在他自己租用的倉庫里。吳強發(fā)現(xiàn)假飲料后報案的日子是2018年4月28日,一直到2018年7月,警方才將貨物扣押轉(zhuǎn)走。
三個月間,除了損失的六萬多元貨款及運費外,吳強還支付了2000元卸貨費及被查封期間3000多元的倉庫租用費。為此吳強很是苦惱,他覺得卸貨費和倉庫租用費不該由他承擔(dān)。舉報假貨還得倒貼錢,合理嗎?吳強的損失又能否追回?
QQ群供貨商主動聯(lián)系,收到32噸假飲料
吳強是江蘇連云港做飲料生意的創(chuàng)業(yè)者,此前一直在一個行業(yè)供貨QQ群內(nèi),2018年4月24日,一個名為“瑀風(fēng)商貿(mào)”的河北定州供貨商主動聯(lián)系到吳強,添加微信后,兩人又進一步洽談,最終,吳強決定從“瑀風(fēng)商貿(mào)”那里進貨,然后給本地超市、酒店供貨。
吳強:“我們有個QQ群,全國各地的老板都在里面,這個人主動聯(lián)系我了,說有一車可口可樂,因為咱們都在那個QQ飲料群里面,都做飲料行業(yè),我就從河北定州發(fā)32噸的可口可樂、雪碧到連云港的四季農(nóng)貿(mào)市場,2018年4月24日裝的車。”
飲料裝車后,吳強支付了5.76萬元貨款,四天之后,32噸飲料運抵連云港。但是吳強發(fā)現(xiàn),貨有點不對勁。
吳強:“和這個人第一次合作,我看了下不對勁,生產(chǎn)日期上面不管是什么東西都有到分鐘的,一分鐘兩分鐘三分鐘,如果他那個是機器罐裝的,每一包都是不一樣的,他那個是2400件,14400瓶都是那個點生產(chǎn),那就證明一點,瓶子是提前打好日期的,然后再灌裝的,我就判斷這個是假的。”
此外,吳強打開了其中的一瓶飲料,喝起來口感也不對,因此判斷這32噸的可樂、雪碧是假貨,之后報警。
報警舉報假貨,存儲、裝卸卻要自己承擔(dān)
吳強:不合理
吳強:“把我們兩個(吳強與司機)帶到派出所錄口錄,錄完口供,第二天直接就把貨卸到我倉庫里,讓我找裝卸工,讓我找地方,我要重新租了一間倉庫。我說不能放在我這里,我還要做生意,他說必須放在你這里,我們沒有地方放那么多飲料。然后我就去找裝卸工把那個卸掉,我說放在露天家院里面行不行?他說不行。”
貨一直存放在吳強租用的倉庫內(nèi)。2018年6月,吳強得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江蘇淮安警方刑拘,又去了解這批假飲料該如何處理。
吳強:“貨款是57600塊,加上車費6600,加上裝卸費2000元,加上現(xiàn)租的倉庫3000多塊錢,耽誤三個月的損失,我也沒有算,我說我舉報假貨還倒貼,我已經(jīng)虧慘了貨款和運費的錢,不能再堆在我的倉庫里面。6月10日,在QQ群里面,有人說那個人已經(jīng)被淮安警方給抓住了,我說人已經(jīng)被淮安警方給抓住了,貨還堆在我倉庫里,6月11日給我立的案。”
吳強多次反映自己的情況,2018年7月20日,連云港市公安局扣押了這批假的可樂、雪碧,吳強給中國之聲出示的扣押物品清單顯示,2400件飲料均鑒定為假貨。吳強認為,自己作為受害者,發(fā)現(xiàn)飲料有假后,第一時間報警,卻還要額外支付卸貨費及倉庫租用費,實在不合理。
警方回應(yīng):警方?jīng)]地存放,正設(shè)法減少吳強損失
被查封的物品為何一直存放在當事人的倉庫中?昨天下午中國之聲記者聯(lián)系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工作人員,對方表示:主要原因是貨品數(shù)量太多。
警方:“這種情況也比較特殊,因為東西特別多,像我們警方也沒有這樣的倉庫,有這樣的地方去放。這種鑒定它程序是比較復(fù)雜,它必須得權(quán)威的,比如說可口可樂或者哪個公司,它要權(quán)威人士去才能鑒定這個是真是假,所以說當時就是東西要封存,后來是沒辦法,也是相當于是我們警方自己租了地方,把它給轉(zhuǎn)走了。”
針對媒體報道的“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正在研究為吳強申報司法救助,解決其實際困難”,該名工作人員表示,建議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追討損失外,信訪部門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將申請一部分資金來解決吳強的問題。
警方:“當事人一直反映他有這個情況,后來我們信訪科的民警也跟吳強說了,因為這種情況,確實也是有一定的損失,看看到時候申請,看能不能給他批下來一部分經(jīng)費能減少他的損失,但這個工作還正在進行當中。”
律師:警方正常執(zhí)行程序
損失應(yīng)由犯罪嫌疑人承擔(dān)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趙三平認為,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吳強的遭遇不符合司法救助的要求,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追討損失。
趙三平:“吳某在報案以后,這個案件它就不是一個簡單的‘我自己買到假貨’這么簡單。如果你自己作為消費者買到假貨,你應(yīng)該是去到工商部門去投訴,像這種情況,他從批發(fā)商那進的貨,那么這里面他報案,警察之所以受理,之所以去比如說查封貨物、來鑒定貨物的真假等等走這一系列的程序,是因為這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給他供貨的人涉嫌比如說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等等這一類的刑事犯罪,所以說警方才會采取措施。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警方接到報警以后他查封涉案的貨物,委托鑒定機構(gòu)進行鑒定,然后確認的是假貨以后,再進一步的立案偵查等等走到這程序,我覺得這對于警方來講這是一個正常程序。吳先生本身他在這個案件當中肯定他是個被害方,那么他的損失應(yīng)當由犯罪嫌疑人來承擔(dān),也就是直接損失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追討。”
吳強能否獲得司法救助挽回一點損失?誰又該為這批假飲料的卸貨、存儲買單?中國之聲還將持續(xù)關(guān)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