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億股票操縱案”舉國嘩然,人們怎么也沒有想到,片酬動輒上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影視明星,居然也會卷入這種性質惡劣的股票操縱案。雖然黃曉明工作室和黃曉明本人通過微博發(fā)表過兩個聲明,但這起股票操縱案背后的幾大謎團仍然沒有解開。
首先,黃曉明作為公眾人物,是否該第一時間主動出來說明全部真相?
這起股票操縱案雖然性質惡劣,但案情其實并不復雜,就是股民俗稱的次新股暴力“割韭菜”,這在游資次新股炒作中也習以為常。
根據(jù)證監(jiān)會對高勇操縱市場案的通報,高勇控制利用2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子賬戶及14個自然人賬戶,以連續(xù)封漲停、連續(xù)交易等手段對“精華制藥”實施了操縱行為。對此證監(jiān)會宣布沒收高勇違法所得8.97億元,并處以8.97億元罰款,同時對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引人注目的是,決定書中對于案件細節(jié)的通報顯示,上述14個委托交易賬戶其中之一,為黃某明賬戶開立后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并經(jīng)過護城河投資另一個合伙人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賬戶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那么,在證監(jiān)會處罰決定書作出以后,如果黃某明賬戶確實是黃曉明,作為公眾人物,黃曉明或者其工作室是否應該第一時間站出來主動向社會公眾說明真相呢?
事件發(fā)生之后,黃曉明工作室曾發(fā)聲明表示,黃曉明并不認識高勇,也未參與過任何操縱股票行為,未介入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調查。聲明稱,“虛假消息系某些別有用心者自中國證監(jiān)會某市場禁入決定書內(nèi)容杜撰而來”。但這份聲明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回避了出借賬戶給其他人這一關鍵點,也回避了處罰書中的黃某明賬戶是否是黃曉明這一關鍵點。
不過,8月13日的一篇報道,證實了股票操縱案中的自然人賬戶之一確實為影視明星黃曉明名下賬戶。在這種情況下,8月15日凌晨,演員黃曉明經(jīng)認證的微博發(fā)布了對于相關報道的說明。
黃曉明在聲明中承認涉案賬戶屬于自己,但其本人并未參與股票操縱。另外,據(jù)經(jīng)濟觀察網(wǎng)14日晚間報道,證監(jiān)會稽查人員在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黃曉明曾擠出時間與調查人員見面3個小時。但黃曉明及其工作室的聲明中,為什么不主動說明與證監(jiān)會稽查人員見面這一事實?
其次,出借賬戶是對證券法中有關賬戶實名制要求的“越界”。
當前,不少高凈值人士喜歡將賬戶交給私募打理,甚至直接出借賬戶,最后進行利潤分配。出借個人賬戶委托他人代理交易,這一行為雖然并未構成行政違法,但仍然是對證券法中有關賬戶實名制要求的“越界”。
早在今年6月15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曾發(fā)布《關于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稱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將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采取注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采取一定時期內(nèi)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通知規(guī)定,對證監(jiān)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和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的主體,中國結算將采取為期6個月的限制新開證券賬戶措施,限制新開戶措施期滿后的12個月內(nèi),涉案主體申請新開證券賬戶的,須至證券公司臨柜辦理。同時證券公司應嚴格審核,審慎開戶。而黃曉明等14名自然人在該案中顯然符合這一情形。
第三,如果自己確實卷入,不管是否知情,是否涉嫌操縱,都應該主動把股票賬戶內(nèi)的收益交出來。
證監(jiān)會對高勇作出近18億元的罰沒決定后,黃曉明等人的賬戶中是否存在違法所得以及該所得是否會一并遭到?jīng)]收,也引發(fā)高度關注。高勇獲利載體體現(xiàn)為賬戶組,即部分違法所得將在包括黃曉明等人的證券賬戶內(nèi)。違法所得是違法行為產(chǎn)生的收入,這部分收入無論在哪個載體,是否轉移,都會被進行相應的追討。
根據(jù)目前的認定,雖然黃某明等人不是操縱市場行為責任人,但是這些人的股票賬戶內(nèi)通過操縱股價獲得的收益,肯定是不能繼續(xù)享受的。當前黃曉明是否獲得了上述賬戶的收益還有待調查,但如果確有獲得,則應該主動把股票賬戶內(nèi)的收益交出來。違法行為沒參與、不知情,這可以理解,但是任何人都不能通過他人的違法行為而獲利,這也是常識。
第四,最大的謎團:獲利如此巨大,黃曉明是否真的完全不知情?
證監(jiān)會披露信息稱,黃曉明的賬戶是由其母親張某霞通過中間人路雷,委托高勇代為管理。路雷與高勇同為北京護城河投資發(fā)展中心的合伙人,而黃曉明入股的深圳市豐年互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與路雷作為股東的北京中關樂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有關聯(lián)。
根據(jù)處罰書,黃曉明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黃曉明最新聲明中稱:“本人股票賬戶開立后由母親代為管理,我母親將賬戶委托給路某代為理財,經(jīng)由路某介紹轉委托給高勇管理,高勇賬戶組所從事涉案交易,由高勇決策。我與我母親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但高勇違法所得8.97億元,巨額利潤分配到黃曉明賬戶上也不是個小數(shù)。面對短期內(nèi)賬戶的巨額利潤,作為賬戶的所有者,難道不應過問一下利潤的來源?更何況一般來說,委托代為理財并不是徹底交出賬戶密碼,而是自己也能隨時登陸賬戶,監(jiān)視賬戶資金變動和股票交易情況。因此這一問題有待澄清。
(作者為財經(jīng)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