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新規(guī)發(fā)布后,友邦人壽、中國人壽、平安人壽迅速推出理賠“擇優(yōu)”方案,對消費者來說是重大利好。但也應該注意,“擇優(yōu)”方案僅針對重疾,并不包括輕癥。
新舊重疾產品切換倒計時!
《國際金融報》記者注意到,友邦人壽、中國人壽、平安人壽均已陸續(xù)推出新舊重疾定義“擇優(yōu)”方案。
所謂“擇優(yōu)”,指的是消費者購買的舊重疾定義產品,在理賠的時候,可以在舊定義(2007版)和新定義(2020版)中挑選“更加寬松”的定義來使用。
多名受訪資深業(yè)內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隨著頭部險企“擇優(yōu)”方案的出臺,預計其他險企也會陸續(xù)跟進,對消費者而言是重大利好,也有利于銷售人員在新舊產品過渡期內銷售舊產品。但與此同時也應該注意,“擇優(yōu)”方案僅針對重疾,并不包括輕癥。到底應該選擇舊產品還是新產品,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而定。
頭部險企迅速反應
友邦人壽反應最快。11月5日,重疾新規(guī)正式發(fā)布,11月9日,友邦人壽即在官網發(fā)布了面向“全佑系列”客戶的理賠“取優(yōu)”方案。
方案稱,對“全佑系列”保單客戶于2020年11月9日(含)之后首次確診的重大疾病,在就該重大疾病申請理賠時,對保險合同所適用的疾病定義可基于該次理賠“取優(yōu)”原則,在符合原保險合同的“疾病定義規(guī)范(2007)”與“疾病定義規(guī)范(2020)”兩項行業(yè)疾病定義規(guī)范中進行選擇。如客戶選擇“疾病定義規(guī)范(2020)”,除原保險合同的該疾病定義外,公司在處理該次理賠申請時所依據的原保險合同其他任何約定均保持不變。
11月16日、17日,中國人壽和中國平安也分別推出重疾理賠“優(yōu)選”和“擇優(yōu)”方案。兩家方案基本相同,即客戶就“2007版標準定義”中某種疾病申請理賠時,可在“2007版標準定義”與“2020 版標準定義”中,擇優(yōu)選擇該疾病所對應的疾病定義之一作為賠付依據,除該疾病定義擇優(yōu)選擇外,原保險合同疾病種類、保險責任及其他約定等內容均保持不變。
但兩者的適用范圍有所區(qū)別。其中,中國人壽“優(yōu)選”方案適用于2020年11月5日“2020版重疾規(guī)范”發(fā)布后,首次確診保險條款中列明的重大疾病的客戶。而平安人壽則適用于重大疾病保險理賠申請日期在2020年11月5日(“2020版標準定義”頒布之日)及以后。
資深保險理賠專家葉紅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擇優(yōu)”方案最明顯的結果是客戶購買2007版重疾保險產品,理賠時可以按照2020版中放寬的重疾定義進行理賠。比如在重大器官移植術方面,2020版增加了保障小腸異體移植,而2007版中沒有,但客戶如果進行了小腸異體移植,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按照2020版理賠。
同時,在甲狀腺癌保障方面,客戶可能更愿意選擇舊版重疾定義產品。因2020版重疾定義將TNM分期為一期的甲狀腺癌拉入輕癥保障,即按照輕癥30%比例賠付,而舊版重疾產品甲狀腺癌不分期,全部按照重大疾病理賠。
理賠“擇優(yōu)”方案不包含輕癥
實際上,按照去年12月1日已正式實施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y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yī)療技術條件發(fā)展的趨勢。
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y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這意味著,即便保險公司沒有提出擇優(yōu)理賠規(guī)則,消費者在遇到沖突的情況下,也能爭取到合適的理賠。”資深保險經紀人廖述志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坦言,“當然,保險公司能特別提出來,對消費者來說是好事,理賠會更加順暢”。
廖述志還特別提到,上述幾家公司的理賠擇優(yōu)規(guī)則都只限定在疾病定義方面,并沒有提出輕癥也適用,而是說“原保險合同其他任何約定均保持不變”。
他舉例道,友邦、國壽、平安三家公司目前的輕癥賠付比例均為20%,而2020版重疾新規(guī)中,要求輕癥賠付比例最高為30%,擇優(yōu)方案中并沒有對此進行說明。“意思就是,一旦發(fā)生理賠,還是按照原來的20%來賠付”。
“時代在進步,保險產品也在進步,目前各家公司都在積極采用2020版重疾定義研發(fā)新重疾產品,對新重疾產品我們也有期待。”葉紅建議,消費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選擇新舊產品,但從風險保障角度,重疾保險越早買越好。(羅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