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杰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第一,及時登記自己的投資情況,進入最后的法院退賠名單;第二,通過合法的手段了解,監(jiān)督案件的進展;第三,在案件的審判階段,投資人或被害人聘請的代理律師,可依法提出相關代理意見,維護投資的權益。”
5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發(fā)布一則公告,稱根據(jù)投資人報案,對華夏信財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信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開展查處,其設立“花蝦金融”“華夏投資”均未經監(jiān)管部門批準,以承諾固定收益為餌,通過銷售各類理財產品方式向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
目前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財務總監(jiān)王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截至通報當日,公安機關已凍結涉案資金人民幣8500萬余元,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5月13日,時代周報記者聯(lián)系華夏信財上??偛?,官網(wǎng)上公布的熱線已停機。5月15日下午,記者趕赴華夏信財總部辦公樓現(xiàn)場,公司大門緊閉,空無一人,物業(yè)人員稱該司已撤離。
同日,時代周報記者致電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咨詢,工作人員表示:“后續(xù)工作主要是追贓、催收和對業(yè)務員的處理。追贓中,具體有沒有挪用資金個人揮霍還有待偵查。對業(yè)務員的處理,我們通過云端發(fā)給當?shù)厥d,再下發(fā)地級市,當?shù)毓簿謺幚聿⑹绽U其提成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數(shù)據(jù)顯示,上市公司冠??毓晒煞萦邢薰?002102.SZ)的實控人林文洪是華夏信財持股20%的股東,ST冠福因而也被牽扯其中。
警方已立案的情況下,投資者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5月16日,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杰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第一,及時登記自己的投資情況,進入最后的法院退賠名單;第二,通過合法的手段了解,監(jiān)督案件的進展;第三,在案件的審判階段,投資人或被害人聘請的代理律師,可依法提出相關代理意見,維護投資的權益。”
半年回款超10億元
5月15日,記者來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國耀路211號C座10樓,華夏信財官網(wǎng)顯示這是該司總部辦公場所,側墻貼滿了2015年成立以來團隊的照片回憶及四周年慶“鼎信通行、肆放未來”的宣傳語,但現(xiàn)在已人去樓空,只有“華夏信財”標志還留存。
據(jù)華夏信財官網(wǎng)5月披露最新數(shù)據(jù),華夏信財累計交易金額達146.18億元,借貸余額為63.4億元,累計注冊人數(shù)為922124人,累計出借人數(shù)為152442人,累計代償6689.29萬元。
華夏信財2020年4月27日公開數(shù)據(jù),自2019年11月以來累計回款約人民幣10億元。
時代周報記者從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處了解到,目前兌付暫停,華夏信財不必要的部門已被砍掉,公司原催收部門還在正常運營,已由警方接管;投資人可根據(jù)通報進行登記備案以便核對,警方后臺有投資人數(shù)據(jù),不登記也不會影響后續(xù)回款。
據(jù)了解,目前兌付和原兌付方案已暫停,后續(xù)警方主要開展追贓、催收以及對業(yè)務員的處理,資金會移交檢察院,最終清退由法院依法進行。
平臺一旦爆雷,P2P的借款人找不到還款平臺,就可以不用還款嗎?
對此,上海警方在通報中明確:借款人使用華夏普惠APP申請貸款所獲取的資金均屬涉案資金,所涉借款人應依法履行還款義務。
此外,5月15日晚,華夏信托也發(fā)布公告表示:“目前催收團隊穩(wěn)定催收,警方有序開展‘華夏信財案’查處,才是最大限度挽回投資人損失的最大保障。警方若真的停止偵辦‘華夏信財案’,只會讓前述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業(yè)務門店相關人員)逍遙法外,并不會讓投資人獲益,相反會使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嚴重受損。”
非法吸存or集資詐騙?
5月17日,一位華夏信財廣州出借人告訴時代周報記者,如若華夏信財涉嫌挪用、假標等嚴重違規(guī),立案無可厚非。兌付持續(xù)進行中,華夏信財為何涉嫌非法吸存?
華夏信財去年離職的一位員工告訴時代周報記者:“P2P公司大多以高回報吸引投資再放貸,后期貸款收回陷困境,就會爆雷,一旦陷入兌付危機,很難擺脫被刑事追責的命運,大多會以涉嫌非法吸存罪被調查。”
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懷濤律師向記者解釋道:“非法吸存全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集資類犯罪的一種。非法集資不是罪名,而是一類罪名的集合,包括非吸、集資詐騙等罪名。”
時代周報記者了解,華夏信財案只是當前網(wǎng)貸行業(yè)現(xiàn)狀的縮影,當前大多數(shù)P2P平臺,爆雷多因存在資金池設計,由此導致的資金和期限錯配,加之借款人大規(guī)模逾期導致的資金鏈斷裂,這類平臺往往有真實的借款標的,資金流向主要用于公司運營、還本付息和對外出借。
5月16日,曾杰告訴時代周報記者:“這類行為一般不會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故大多數(shù)這類P2P平臺涉嫌的非法集資問題,警方立案都是非法吸存定性,而不是更嚴重的集資詐騙。”
同時,曾杰表示,“當然,公安機關會在后續(xù)的偵查中,進一步邀請專業(yè)機構介入,審查資金流向,在很多非法集資案件中,如果出現(xiàn)虛構事實,非法占有集資款的事實和證據(jù),警方也存在改變罪名為處罰更重的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5月14日,ST冠福在互動易平臺回應此事,華夏信財只是公司實控人林文洪投資參股的企業(yè),與公司無關;據(jù)林文洪先生告之,其只是財務投資人,沒參與集資和放款業(yè)務;公司不存在因林文洪投資的華夏信財出現(xiàn)問題而面臨退市風險的可能性。
5月17日,一位廣州華夏信財投資人發(fā)出疑惑:“上市公司冠福是否需要為華夏信財承擔兜底責任?”
5月16日,曾杰向時代周報記者表示:“從法律上說,兩家公司是獨立的企業(yè),只是在股東關系上存在關聯(lián)。而作為P2P平臺的普通股東,需要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平臺退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