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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jīng)評論員 杜恒峰
近日,東望時代(SH600052,股價4.55元,市值38.41億元)披露了三項民事起訴狀,原告均為甘肅銀行,公司作為被告。事項的起因是,公司二股東廣廈控股于2017年6月向甘肅銀行的兩筆貸款和2018年的一筆貸款(總金額17.2億元),均在2018年6月將東望時代拉了進來,即東望時代與甘肅銀行簽訂《質(zhì)押合同》,前者以其持有的浙商銀行6491.4萬股A股股票就廣廈控股的貸款向后者提供不超過2億元的最高額質(zhì)押擔保。這些貸款合同到期后,廣廈控股本金均未歸還,由此東望時代所持浙商銀行股份被法院凍結(jié)。
東望時代表示,“上述擔保事項已經(jīng)到期,雙方對于該事項的法律認識存在分歧……將綜合律師意見積極進行應訴”。但筆者注意到,東望時代公告并未披露擔保何時到期。通常情況下,擔保的期限應當和債務的期限保持一致,債務解除擔保才能解除,因為質(zhì)押本就是為了保證債務人還本付息的增信措施。此外,東望時代還披露,“廣廈控股……已向公司書面承諾,如因擔保問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由此產(chǎn)生的損益由其承擔?!钡珡V廈控股自己早已債務纏身,無法兌現(xiàn)的承諾于上市公司而言沒有任何價值。目前,浙商銀行這部分股權(quán)價值約1.8億元,東望時代2022年全年營收也不過2億多元,公司應當對此次訴訟可能造成的財務影響進行充分披露,供投資者參考。
為股東提供擔保在上市公司中較為常見,一旦簽下?lián)f(xié)議,那就承擔了一筆或有負債,其中風險并不亞于直接給股東借出同等金額的款項。因此上市公司提供擔保務必謹慎,其條件必然是苛刻的:比如公司內(nèi)部治理良好、董事會成員來源構(gòu)成合理、大股東和上市公司充分獨立,要對股東履約能力有完備考察,要有充分的反擔保措施,同時上市公司能夠從股東單位獲取同等或更多資源支持的情況,這樣的擔保才是必要且充分的,否則就只有風險沒有收益。但從東望時代的案例看,其向股東的擔保從一開始就是失敗的,因為這種擔保完全是基于股東向金融機構(gòu)提款的需要,而非上市公司自身利益所需。
如何防范控股股東等內(nèi)部人將上市公司當成擔保融資工具?除了上文所說的董事會,股東大會上中小股東的投票將變得極為關鍵,在關聯(lián)方回避投票的情況下,中小股東完全可以否決相關交易,但遺憾的是,東望時代的股東們浪費了自己的投票權(quán);在獨立董事環(huán)節(jié),也應當高度關注關聯(lián)交易,防范重要股東攫取不當利益,在獨董新規(guī)實施后,獨董的作用有望得到實質(zhì)性的發(fā)揮;另外,關聯(lián)交易也應當是審計機構(gòu)關注的重點,比如審計機構(gòu)不應當放過“債務清償已3年但股權(quán)質(zhì)押還沒解除”這樣明顯異常的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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