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杭區(qū)消保委倉前消保分會(以下簡稱“倉前消保分會”)收到消費者李女士投訴,“2月,我網購了一臺跑步機,收到貨后第一時間發(fā)現該跑步機無法正常使用,想要退貨退款,但商家要求其自行出運費。”李女士認為該機器故障并非自己責任,不應由自己承擔退貨運費,遂向倉前消保分會求助。
收到投訴后,倉前消保分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雙方核實情況。經查,該跑步機質量并無問題,具備出廠的合格證等資質證書。但因倉庫方工作疏忽,漏發(fā)了相關零部件,導致無法正常使用。在倉前消保分會工作人員的督促下,商家主動聯系消費者李女士溝通。
經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商家補發(fā)相關零部件,并安排師傅上門安裝,同時補償消費者100元。妥善解決了跑步機的使用問題,并且得到了部分經濟補償,李女士非常滿意,并對工作人員表示感謝。
對此,倉前消保分會工作人員解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消費者收到的跑步機無法正常使用,屬于廣義的不符合質量要求,有權要求商家給予處理。商家第一時間安排補發(fā)并安裝,也屬履行了法定義務。(通訊員 楊蓉 陳素盈 記者 汪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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